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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17號 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4785798023F 法定代表人:郭達榮 住所:龍門縣平陵街道大圍村舊學校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7月31日,我局對你(單位)所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你(單位)位于龍門縣平陵街道大圍村舊學校樓,主要從事露天開采、破碎和銷售石灰巖,年產300萬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礦區占地面積為0.307平方公里。你(單位)項目環評報告表已于2021年6月16日通過審批,2022年4月24日通過自主驗收。 7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常生產,路邊有做噴淋措施,車輛出入口有做下沉水池和自動噴淋設備,場地及路面有做硬底化處理,物料輸送帶已做圍蔽,檢查發現你(單位)物料堆放區砂石未進行覆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7月18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及相關現場照片、2023年8月17日對鄒志鋒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關于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三丫石礦開采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41324785798023F001U)復印件等證據材料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敝幎?。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19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之規定,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3.24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叁萬元罰款(¥30,000)。(未密閉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2次以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一般處罰按平均值3萬元)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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