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水 廢水主要為生活污水和養殖廢水,總產生量約12m3/d,經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達到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24)中“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類區域)”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中“表1農田灌溉水質基本控制項目限值(旱地作物)”的較嚴值標準后,用于項目紅線內45畝經濟作物和經濟林澆灌用水,不外排至水體環境。 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1)建設灌溉系統;(2)廢水處理達標后用于項目紅線內45畝經濟作物和經濟林澆灌用水,不外排至水體環境。(3)建中水回用儲存池,可儲存30天以上灌溉水。 2、廢氣 主要來源于鵝舍惡臭、污水處理站惡臭、發酵床臭氣。 通過選用優質飼料、添加微生物制劑、合理設計棚舍、噴灑除臭劑、糞便及時清運、加強場區綠化等綜合措施減少鵝舍和發酵床惡臭氣體產生和排放。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惡臭氣體經加蓋密閉、噴灑除臭劑等綜合措施處理后經“生物除臭噴淋塔”處理后有組織排放。 3、固體廢物 鵝糞、飼料殘渣、病死鵝、污泥等分類收集處理,出售或交給專業回收公司處理。廢藥物和藥品、防疫廢物、廢包裝容器、生物除臭噴淋廢液等危險廢物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定期交由相關有資質單位處理處置;生活垃圾交環衛部門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