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2.2 重大事件(Ⅱ級)
2.3 較大事件(Ⅲ級)
2.4 一般事件(Ⅳ級)
3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組織體系
3.1 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3.2 專家組
3.3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3.4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響應
4.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4.3 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工作
4.4 信息通報
4.5 信息報告和發布
4.6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終止
5 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統
5.2 急救機構
5.3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5.4 物資儲備
5.5 經費保障
6 醫療衛生救援的宣傳培訓
6.1救援培訓
6.2救護宣傳
7 附 則
7.1 術語解釋
7.2 責任與獎懲
7.3 預案解釋部門
7.4 預案實施時間
8 附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衛生部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按照國家、省和《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2 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重大事件(Ⅱ級)、較大事件(Ⅲ級)、一般事件(Ⅳ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
(2)跨省(區)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傷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地級以上市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 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傷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3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組織體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專家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包括 “120”急救網絡醫院急診科、各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采供血機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3.1 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市衛生局成立惠州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由市衛生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應急辦主任、醫政科科長、“120”急救指揮中心主任、有關醫院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組織、協調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領導、組織、協調、部署較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市衛生局應急辦負責日常工作。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并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3.2 專家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3.3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建立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其中,“120”急救網絡醫院急診科、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救護和傷員轉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鄉鎮衛生院等各級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傷員醫療救治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采供血機構負責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的血液供應。
3.4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的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由現場的最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響應
4.1.1 Ⅰ級響應
(1)Ⅰ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Ⅰ級響應:
a.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Ⅰ級響應行動
市衛生局接到關于應急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在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市政府的指揮、支持下,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并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市政府、市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省衛生廳報告及反饋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市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照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1.2 Ⅱ級響應
(1)Ⅱ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Ⅱ級響應:
a.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政府啟動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有關部門啟動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Ⅱ級響應行動
市衛生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并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市政府、市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省衛生廳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省級應急預案和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市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事件發生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1.3 Ⅲ級響應
(1)Ⅲ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Ⅲ級響應:
a.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市級人民政府啟動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Ⅲ級響應行動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應急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市政府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省衛生廳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市級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市級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省衛生廳匯報,接受督導,必要時請求省衛生廳給予支持,并報告需要及時向有關市通報的相關情況。
4.1.4 Ⅳ級響應
(1)Ⅳ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Ⅳ級響應:
a.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縣級人民政府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Ⅳ級響應行動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應急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市衛生局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救援工作進行技術支持和指導。
4.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救援工作。在實施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安全。
為了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使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緊張有序地進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事發現場設置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主要或主管領導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要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4.2.1 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綠、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4.2.2 轉送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于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癥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后在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并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送的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
(6)接受轉運救治任務的醫療機構在接到指令后要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做好救治的各項準備工作,保證救治工作的及時有效,并與轉送機構做好交接。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3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避免災后疫情的發生。
4.4 信息通報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的單位、發生事件的主管部門、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以電話方式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性質和估計傷亡人數。
“120”急救指揮中心接到上級部門通知或突發公共事件報警后,立即派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同時向市應急辦通報。市應急辦根據救援需要,立即通報相關部門。
4.5 信息報告和發布
“120”急救指揮中心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在迅速派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的同時,應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屬于Ⅳ級以上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各縣區衛生局應立即以電話方式報告市衛生局。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到達事件現場后,在迅速開展緊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以最快捷方式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和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要每日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4.6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經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批準,或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并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的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5 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是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制定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1 信息系統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醫療衛生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機構
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急救機構,并完善“120”急救網絡。
縣級以上綜合醫院及鎮中心衛生院要加強急診急救能力建設,建立功能完善、運轉高效的急診急救科室,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應急反應能力。各級綜合醫院傳染病區、傳染病科要加強人員培訓及裝備配套,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應急反應能力,及時應對突發傳染病疫情。采供血機構要加強血液儲備,建立應急流動儲血庫,健全血液應急調配機制,特別要重點加強稀有血型資源的動態管理,確保應急狀態下的血液供應。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加強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和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建設和科研攻關,開展人員培訓。
5.3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并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如化學中毒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核輻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等)。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5.4 物資儲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個人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并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應急物資要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
5.5 經費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與財政部門溝通協調,確保各項緊急醫療衛生救援費用落到實處。
6 醫療衛生救援的宣傳培訓
6.1救援培訓
加強“120”急救網絡醫院救援人員的培訓,重點是檢傷分類、心肺復蘇、骨折固定、止血包扎、氣管插管、清創縫合、防毒和隔離消毒等基本技能,并定期舉行模擬演練。
6.2救護宣傳
向公眾、大中學生等,以報刊、廣播、電視、學習班等形式,宣傳和普及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護、自救和互救的知識及急救技能,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特點,如何及時逃生;了解應急方案、救援程序;如何在突發公共事件中沉著應對于,避免二次受傷;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如何報警呼救等。
7附則
7.1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責任與獎懲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8附錄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流程(院前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