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惠州市區(中心區)管道燃氣價格
及完善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惠市發改價格〔2025〕151號
惠州市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城鎮燃氣配送環節價格監管,建立健全城鎮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調整惠州市區(中心區,指惠城區和仲愷區,下同)管道燃氣價格及完善價格聯動機制,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配氣價格
(一)居民配氣價格為0.73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配氣價格基準價為0.73元/立方米。
二、銷售價格
(一)居民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第一階梯氣價為3.55元/立方米,第二階梯氣價為3.94元/立方米,第三階梯氣價為4.73元/立方米。
公福機構氣價執行居民用氣第一階、第二階的平均價格,即為3.7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實行基準價管理。
非居民銷售價格基準價為3.55元/立方米,供需雙方可以基準價為基礎,在上浮不超過20%(最高限價4.26元/立方米),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后續價格調整按照聯動機制執行。首次價格聯動以3.30元/立方米作為基期采購價格,以2025年7月15日為上下游價格聯動起始日。如聯動周期氣源價格上下波動幅度未達到基期價格3.30元/立方米的5%,則居民用戶銷售價格和非居民用戶銷售基準價格繼續按上述的價格執行;如氣源價格上下波動幅度觸動聯動機制(即上下幅度達到5%及以上),則以本次核定的氣源基準價3.30元/立方米為基礎,按聯動機制調整銷售價格。
三、價格聯動機制
(一)聯動范圍。
在一個監管周期(指對配氣價格進行校核調整的周期)內只對氣源價格進行調整,配氣價格保持不變。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指終端銷售價格與管道燃氣企業氣源采購價格之間的聯動。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采購價格(含運輸費用,含稅,下同)和城鎮燃氣配氣價格構成。市區中心區管道燃氣企業存在多路氣源的,采購價格進行加權平均處理。
(二)聯動周期。
原則上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每12個月聯動一次,非居民用氣銷售基準價格每6個月聯動一次。
(三)啟動條件。
當氣源平均采購價格上下波動幅度達到基期價格5%及以上,適時啟動氣價聯動機制。
(四)調價幅度。
居民氣價聯動上漲幅度實行上限管理,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單次上調幅度不超過0.5元/立方米,應調未調額度在下一個調整周期統籌考慮,居民下調幅度不限;非居民氣價聯動原則上按照氣源平均采購價格變動上下調整。
在聯動周期范圍內,當氣源平均采購價格波動幅度沒有達到啟動條件時,天然氣銷售價格不作調整,漲跌額度計入下一個聯動周期核增或核減。
(五)聯動公式。
1.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的調整。
調整后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現行居民用氣第一階梯銷售價格+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各檔氣價聯動后的價格為該檔氣價順加聯動額。
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本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上期加權平價氣源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影響單價及偏差價格。
2.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的調整。
調整后非居民用氣基準銷售價格=現行非居民用氣基準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
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本期加權平價氣源采購價格-上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影響單價及偏差價格。
以上居民和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的調整,供銷差率原則上不超過4%。
(六)調價程序。
依據價格聯動機制對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時,由市發展改革局對氣源成本審核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實施,不再進行專家論證、價格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程序。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繼續實行居民階梯氣價制度。按照惠市發改價〔2015〕188號文,繼續實行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且對人口較多的家庭繼續實行階梯氣量調整。對家庭人口超過5人的(以戶口簿、居住證登記人口為準),每超過1人,各階梯氣量相應增加5立方米,以此類推。
(二)優化氣價結構。取消容量氣價,實施一部制氣價。你司于2025年7月15日前已與管道燃氣用戶簽訂供氣合同的,以合同約定為準。
(三)明確管道燃氣居民用氣適用范圍。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是指城鄉居民住宅用氣價格。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用氣等執行公福機構銷售價格,公福機構范圍按照廣東省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四)配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對燃氣企業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等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輸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動態調整。
(五)建立氣源價格定期報備制度。為有效實施氣源采購價格監管,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須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上一季度的購氣來源、購氣數量、采購價格和價格聯動等情況(附購氣發票、結算單據等原始憑證復印件資料)以及半年度、年度對氣源采購價格、用氣結構、燃氣企業經營狀況等進行分析報告(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查。
五、執行時間及有關期限
上述規定,從2025年7月15日起執行。配氣價格原則上每三年校核調整一次。《關于惠州市區(中心區)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的通知》(惠市發改價〔2019〕33號)、原惠州市物價局《關于實施〈惠州市(惠城區)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惠價〔2008〕110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