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于公示之日起30日內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0752-2169884。聯系人:蔡鋒,聯系電話:0752-2169026;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dhzjrj@126.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惠州市云山西路6號4號樓1樓4118室惠州市金融工作局,郵編516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修訂稿)》征求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修訂稿)
惠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9月2日
附件:
惠州市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
(修訂稿)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金融發展環境,完善金融政策,吸引優質金融資源,推動我市金融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吸引優質金融資源聚集
(一)在惠新注冊設立法人金融機構的,按實繳注冊資本總額1%給予一次性獎勵,單戶法人機構落戶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在惠新注冊設立金融機構分行(分公司)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設立支行(支公司)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支行(支公司)升格成分行(分公司)的,再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在惠新注冊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參照內資法人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給予同等獎勵。
二、集聚新興金融業態發展
(一)在惠新注冊設立隸屬于法人金融機構的各類票據中心、災備中心、數據中心、研究院、研發中心、信用卡中心、財富管理中心、理財子公司等金融后援服務機構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經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惠新注冊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機構等機構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經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惠設立區域股權交易市場分支機構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設立兩年內按照區域股權市場貢獻度進行考核,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補助,績效考核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制定。在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成功融資的,再給予1萬元獎勵。
(四)鼓勵商業銀行、大型企業在惠注冊設立推進產業與金融融合,如供應鏈金融平臺、產業鏈金融平臺等支持和服務實體企業融資發展的產融合作服務平臺,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一)企業上市(含科創板等國家規定板塊)、股權融資等扶持政策,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市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的實施意見》(惠府〔2017〕188號)相關文件執行。
(二)在惠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關于促進股權投資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惠金〔2015〕87號)相關文件執行。
(三)對通過國家核準并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完成企業債券融資、資產證券化融資,以及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的實體企業,按照發行債券實際發生手續費的10%,每家企業每年的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
四、強化對金融機構高管的服務
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教育等部門為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在惠州落戶、家屬隨遷、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其他事項
(一)本政策與其他相關政策不重復享受,享受本政策的各類金融機構,應承諾十年內不遷離惠州市,十年內遷移須退還所獲得獎勵。
(二)本意見所稱法人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監管部門批準設立、注冊地和稅收均在我市的銀行、證券、信托、保險、期貨、金融租賃、財務公司等相關機構。
(三)本意見所稱金融機構分行(分公司),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保險等法人機構的惠州市級分行(分公司);支行(支公司)是指隸屬于法人機構和省級分行(分公司)的支行(支公司)。
(四)本意見所稱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是取得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在金融機構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監事長等職務的人員。
(五)本意見所涉及《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市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的實施意見》(惠府〔2017〕188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關于促進股權投資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惠金〔2015〕87號)的事項,如文件有調整修改,按照新文件執行。
(六)各縣區可依據本政策,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配套政策。
(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11年10月10日印發的《關于加快金融業發展的意見》(惠府〔2011〕1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