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惠州市府辦發布《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穩定居住入戶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即日(10月25日)起,在我市現行戶口登記、遷移準入條件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我市落戶渠道,即凡在本市持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非戶籍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遷入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遷,其中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僅限住宅,不包括辦公用房、商業公寓及商鋪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當前,我市已全面放開3個市轄縣落戶政策,4個市轄區分別施行穩定居住就業“居住登記滿3年且繳納社保(經商)滿3年”和“居住登記滿2年且繳納社保(經商)滿2年”落戶政策。
近年來,我市有關部門陸續接到群眾通過各種渠道反映,希望全市統一放寬入戶政策,方便入戶我市,享受同城便利。為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更好促進全市人口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對我市穩定居住入戶政策進行調整。
其中,在我市現行戶口登記、遷移準入條件基礎上,進一步拓寬落戶渠道,即凡在本市持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非戶籍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遷入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通知》明確了辦理要求。申請遷入戶口的人員需符合上述落戶條件,且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申請人應按照《持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入戶業務辦理規范》要求,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相關審核材料。
如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提供變造、偽造或虛假材料的,經公安部門審查核實,終止其入戶申請辦理;已經入戶的,公安部門按照戶口管理有關規定予以注銷,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記者劉豪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