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惠州市知識
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惠市知字〔2016〕1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級金融機構,有關企業:
《惠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知識產權局反映。
惠州市知識產權局
惠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
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廣東省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動創新驅動發展行動計劃》(粵府函〔2015〕25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知發管字〔2015〕21號),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撐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和風險保障作用,設立惠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基金)。為確?;鸬母咝А⒁幏哆\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風險補償基金,是指由中央財政分配給我市的引導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共同組成的基金,專門用于對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放以專利權質押為主要擔保方式的貸款,產生的風險損失按規定給予一定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建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數據庫(以下簡稱“數據庫”),合作銀行為數據庫內的科技型企業提供貸款,基金專項用于補償貸款所發生的損失。
第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以“多級聯動、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循環使用”為運作原則,具有明確的產業引導性和指向性,同時借助市場的力量來提高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效率,引導政府、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共同支持擁有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惠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作為基金運作的監管機構。基金管委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兼任主任,成員由市知識產權、財政、審計、金融工作等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基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作為基金運作的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管委會的日常運作?;鸸芪瘯k公室設在市知識產權局,由市知識產權局的局長、分管副局長分別兼任正、副主任。
第七條 基金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和變更基金的合作銀行;
(二)提出完善基金管理辦法的建議及日常工作規范;
(三)審議合作銀行利用基金的貸款(以下稱基金貸款)年度業務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核上報基金補充資金方案,變更基金規模;
(五)核準基金的劃撥;
(六)貸款的風險補償損失確定、償付和核銷壞帳;
(七)監督有關基金貸款的使用效益情況。
基金管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基金管委會的日常運作,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協調解決基金設立、運作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開設基金專用存款賬戶;負責數據庫的建設和維護,并每月更新一次;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的資金籌集和撥付;協助審批基金補充資金方案、變更基金規模;負責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三)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基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市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協調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關系等;
(五)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負責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指導和協調合作銀行創新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信貸產品和服務,建立專門針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用評審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八條 合作銀行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經基金管委會批準的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定期向基金管委會報告有關授貸企業基金貸款使用情況;
(二)與數據庫內的企業開展基金貸款業務,按低于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同期運用其它資金發放給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加權平均利率,提供基金總額10-20倍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服務,負責受理入庫企業貸款申請,并按本銀行的企業貸款審批程序自行審核、調查、審批,辦理貸款和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
(三)對數據庫內企業申請基金貸款自行評審,評審結果不受基金管委會干預;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五)提請基金管委會審議基金的償付和核銷壞賬;
(六)監督相關基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基金規模及期限
第九條 風險補償基金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其中中央財政分配給我市的引導資金1000萬元,市財政配套2000萬元,鼓勵各縣、區財政參與。在合作銀行開設由基金管委會管理的基金專用存款賬戶,基金劃付須由基金管委會核準確認,利息納入本金?;鹪O立期限暫定為5年。期限屆滿后,基金管委會須于2年內向市財政退還基金本息;如發生風險補償,按追償后實際結余退還財政。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本市各商業銀行與基金管委會合作開展基金貸款業務。
基金運行初期將擇優選擇資金雄厚、財務制度健全、追償機制完善的銀行作為合作試點。經基金管委會批準后,由市知識產權部門與合作銀行通過簽訂書面協議形式運作基金,協議期限不超過2年。在基金設立期限內,合作協議期滿后,若市知識產權局與合作銀行均無書面提出終止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可續簽合作協議。
第四章 扶持對象
第十一條 扶持對象必須是數據庫內企業,且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范圍:在惠州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惠州為主要納稅地,符合國家有關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和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擁有有效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持續進行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運用專利權進行質押融資的科技型企業。
(二)企業經營狀況:近2年內企業年銷售收入和利潤持續正增長,資產(含無形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三)信用記錄:企業及主要股東(含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市聯合征信系統等征信機構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對符合上述條件,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小微企業予以優先扶持: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
(二)國家、省或市創新創業大賽優勝企業;
(三)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廣東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惠州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企業。
(四)近5年內,獲得1項(含)以上有效發明專利或3項(含)以上有效實用新型專利的企業。
(五)由市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
第十二條 獲得貸款的企業每年7月份、1月份應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企業當年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包括企業的當年上半年和年度財務報表。
第十三條 每家企業每年最多可申請一次風險補償貸款,其中微型企業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小型企業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中型企業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項目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章 風險控制及代償
第十四條 企業通過風險補償基金獲得的貸款只能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采購原材料、技術改造等,嚴禁用于償還舊債、發放拖欠工資、轉借他人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等。如發現企業挪用或改變基金貸款用途的情況,基金管委會有權要求合作銀行提前向企業收回貸款,并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及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應建立風險預警信息傳達機制,每季度向基金管委會匯報基金貸款企業的經營情況,并對貸款企業的以下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一)資產負債率連續3個月上升,并較貸款初期上升10(含)個百分點以上;
(二)流動比率連續3個月下降,并較貸款初期下降10(含)個百分點以上;
(三)企業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四)存在虛增實收資本、抽資逃資現象;
(五)存在違法經營或經濟、法律糾紛;
(六)認為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現象。
當出現以上一種或多種情況時,合作銀行應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報告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共同商討應對方案,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個人,相關部門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其從數據庫除名,并錄入市聯合征信系統,合作銀行5年內不得給予本基金貸款。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二)獲基金貸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還款或到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本息且造成基金損失的;
(三)有挪用或改變基金貸款用途的;
(四)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基金貸款行為的。
第十七條 當企業的基金貸款逾期率(逾期貸款額/貸款余額)超過5%時,合作銀行應立即報告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并暫停發放新的基金貸款;逾期率低于5%,可恢復基金貸款業務。
第十八條 基金承擔基金貸款損失補償最高不超過實際基金貸款損失總額的30%,其余的貸款損失由合作銀行承擔。
基金動態最大承擔貸款損失為基金的累計余額。當基金余額不足于承擔基金貸款損失補償時,不足部分仍由合作銀行承擔。
第十九條 基金貸款損失補償程序。
(一)當企業的基金貸款到期無法償還貸款本息,經合作銀行按規定確認為不良貸款后,合作銀行可向基金管委會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并提出補償申請。經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核實并經基金管委會批準后,在60天內按不良貸款本息(不含復利和罰息)總額30%的比例,將基金先行代償給合作銀行;
(二)當企業的基金貸款到期未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合作銀行應積極及時追討和清償,或依法對貸款企業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采取追討、清償或仲裁、訴訟等所有相關法律手段后,如無發生實際損失,合作銀行應將基金管委會先行代償的基金退還到基金賬戶;如發生實際損失,合作銀行應將追償后全部所得按30%的比例退還到基金賬戶。
第二十條 基金貸款出現逾期須使用基金進行代償時,先使用市財政出資部分,后使用中央財政出資部分;歸還基金時,先歸還中央財政出資部分,后歸還市財政出資部分。
第二十一條 基金代償損失經確認后,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提請基金管委會進行壞賬核銷。
第六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基金必須專項專用,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及個人截留、挪用;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基金。對違反規定的,除全額收回已撥付的基金外,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進行責任追究,造成損失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合作機構應確定一名聯系人,及時反映壞帳和債權追索情況,追索實現的債權應在1個月內按原補償比例及時返還補償基金。
第二十五條 對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騙取風險補償基金貸款的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由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風險補償資金損失和銀行貸款損失的借款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借款企業及其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并在5年內不再受理其基金貸款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風險補償基金在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并履行相關風險補償責任后,余額應按資金來源退還財政。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