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39
關于印發《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5年版)》的通知
惠市環〔2015〕144號
惠城區、仲愷高新區環保分局,市局直屬各單位: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我局重新修訂了《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并已經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
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5年版)
一、適用規則
(一)上位法優先適用規則
環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政府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文件。
(二)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三)新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四)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五)部門規章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部門規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實施性規定,或者環保部門規章對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而國務院授權的環保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部門規章。
(六)部門規章沖突情形下的適用規則
環保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于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裁決。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確立原則
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對具體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種類、裁定處罰幅度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三)綜合分析的原則。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1、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2、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體對象;
3、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4、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犯還是再犯。
(四)量罰一致的原則。當針對常見環境違法行為,確定自由裁量權適當尺度標準,對處罰裁量標準有幅度范圍的,運用插值法計算罰款金額,使同一地區、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從重處罰適用原則。環境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項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實施處罰。環境違法行為后果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一律按最高限實施處罰。對需配套環保設施未建成投入生產的重污染項目,按違法程度上調一個檔次最高限處罰。環境違法行為人在12個月內再次實施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從輕處罰適用原則。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環境違法行為所致環境污染輕微、生態破壞程度較小或者尚未產生危害后果的,輕微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從輕處罰。
三、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其他規定
1、《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5年版)》(以下簡稱《裁量標準》)適用于惠州市環境保護局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各縣(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制定適用于本轄區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2、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達到按日連續處罰和查封、扣押及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情形要求的,應按規定實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嫌犯罪情形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3、違法行為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不同的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予以量罰。
4、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行政處罰案件調查部門向案件審查部門交審案件時,對于建議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的應說明理由。
5、對于未列入本《裁量標準》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參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實施自由裁量權。
四、相關名詞解釋
1、重污染項目是指: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化學制漿、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化制藥、農藥、熱電站、煉油、瀝青及瀝青添加劑、砷冶煉、鉛冶煉、氰化法提煉產品、氟化氫、染料、拆船、圍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處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項目、造紙、電鍍、紡織印染、化工、建材、冶煉、發酵、鉛酸蓄電池、表面處理、牛仔服洗水和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處置的項目。
2、較重污染項目是指:除上述重污染項目外,生產工藝中含有除油、除銹、噴涂、電泳工藝的項目,以及廢舊塑膠再生、畜禽養殖、屠宰、除牛仔服以外的洗水等項目。
3、輕污染項目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產生生產廢水,基本不產生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對環境基本不造成影響的項目。
4、插值法計算:處罰金額=本檔次處罰裁量幅度下限值+(違法情節實際值-本檔次違法情節幅度下限值)×插值系數。
5、本《裁量標準》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超過”、“不足”、“以下”不包括本數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6、“兩高”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兩高”司法里的“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是指:《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中列明的鉛、汞、鎘、鉻、鎳、銅、鋅、銀、釩、錳、鈷、鉈、銻以及類金屬砷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參照表(見附表)。
六、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8月5日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發布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4年版)》(惠市環〔2014〕114號)廢止。
附件:惠州市環保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參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