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18
關于印發《惠州市檔案局關于檔案
中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市檔〔2015〕7號
各縣(區)檔案局、仲愷高新區兩委辦檔案科、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惠州市檔案中介機構管理,規范檔案中介機構活動,根據《廣東省檔案條例》以及廣東省檔案局《廣東省檔案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檔案局關于檔案中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實施細則》,現予印發施行。原惠市檔〔2013〕22號文同時廢止。
惠州市檔案局
惠州市檔案局關于檔案中介
機構備案管理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惠州市檔案中介機構管理,規范檔案中介機構活動,根據《廣東省檔案條例》、《廣東省檔案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檔案中介機構,是指利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為社會提供檔案咨詢、評估、整理、鑒定、寄存及數字化等中介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凡從事檔案咨詢、評估、鑒定、整理、寄存和數字化機構均要先行在所在地檔案局備案登記,未經備案登記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上述業務。
第四條 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是檔案中介機構備案的管理機關,凡在本市、縣(區)從事檔案服務的檔案中介機構,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應當及時向市、縣(區)所轄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從事檔案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二)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包含其所從事的相關業務;
(三)具備相應的檔案咨詢、評估、鑒定、整理、寄存和數字化的資格和能力。
(四)有兩名以上取得檔案從業人員上崗證書的專業人員并且有不少于一名檔案專業中級(含中級)職務以上的合格專業技術人員;
(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檔案中介機構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備案登記表(附表1);
(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四)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五)從業人員名錄(附表2)、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及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驗證證明、檔案人員上崗證書復印件以及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第七條 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檔案中介機構的材料進行查核,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對檔案中介機構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主要核查有無檔案服務的固定場所、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及檔案信息安全的相關管理制度及措施。
第八條 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備案之后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
獲準備案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由廣東省檔案局統一制作的《廣東省檔案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書》,并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檔案信息網上予以公告。
第九條 《廣東省檔案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書》不得偽造、涂改。
第十條 檔案中介機構發生名稱、辦公場所、機構負責人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后的1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檔案中介機構應當每兩年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復核。備案復核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登記復核申請書;
(二)備案登記表(附表1);
(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四)檔案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書;
(五)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六)從業人員名錄(附表2)、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及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驗證證明、檔案人員上崗證書復印件以及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七)中介機構兩年內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情況說明及業務臺賬。
第十二條 復核合格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向申請復核的中介機構換發《廣東省檔案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書》,并在檔案信息網上予以公告;復核不合格的,應當告知其原因,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則取消其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檔案中介機構備案后,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自律,不得提供虛假的信息、資料,確保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
第十四條 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披露或者公開檔案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
(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鑒定報告、評估報告、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強行或者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檢查,建立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情況;
(二)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執業人員配備及其業務培訓、業務水平;
(三)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設備設施;
(四)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水平;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注銷檔案中介機構備案:
(一)有重大備案登記事項變更,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備案變更的;
(二)偽造、涂改《廣東省檔案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書》的;
(三)不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或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不按規定整改或整改效果不好的;
(四)不按規定期限申請備案復核的;
(五)主要從業人員在兩家及以上機構從業的;
(六)提供虛假信息、證明材料的;
(七)從事檔案服務存在違法、違規及本細則第十四條行為的;
(八)備案期內不開展中介業務的。
第十八條 檔案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被注銷、吊銷,其取得的備案登記證書自然注銷。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惠州市檔案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表
2.惠州市檔案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