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12
印發《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市房產管理局
關于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的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市經信〔2015〕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我市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工作,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和居民用電需求,十一屆8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關于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的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惠州市房產管理局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關于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新建住宅項目供用配電設施(以下簡稱“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工作,保障電需求和電網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惠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許可的新建住宅項目永久性供配電設施的建設及維護管理。
第三條 新建住宅項目是指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項目,不包括個人自建房。
公共配套設施,是指住宅配套的托兒所(幼兒園)、醫療衛生所(室)、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管理用房、小型商鋪,以及住宅物業的公用照明、公共車庫、電梯、水泵、風機和消防等設施。
住宅項目內設計用電負荷大于100千瓦的非居民公共配套設施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發改、經信、住建、審計、房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配電設施建設的監管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在開發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簽訂《供配電設施建設合同》后,由供電企業負責組織供配電設施(含住宅項目用地界線外的線路通道、電纜溝道)的建設,以及負責供配電設施資產接收后的維護管理和更新改造,確保供配電設施工程的進度和質量,保障住宅項目業主安全、可靠用電。
第七條 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開發建設單位”)應配合供電企業協調住宅項目用地界線外的建設路徑;負責建設住宅項目用地界線內的供配電設施路由通道、配電房和電纜溝道,以及住宅用戶計量裝置后的入戶線路、住宅公共配套設施低壓配電柜出線開關后的住宅小區公共用電設施。
第二章 建設范圍及標準
第八條 供配電設施建設范圍:住宅用戶是從電網上級電源點起至用戶計量裝置(含表箱和電表)止;住宅公共配套設施是從電網上級電源點起至公共配電房低壓配電柜出線開關(含表箱和電表)止。住宅公共配套設施自備應急電源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自行建設。
第九條 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內容包括: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高壓線路、變配電站、低壓線路、設備基礎、計量裝置的建設安裝等。工程內容不包括:施工用電建設、配電房土建(包括通風、防排水、消防等設施建設)、小區內電纜管溝建設及其它應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的設施等。
第十條 新建住宅項目供電容量基本配置標準為:
(一)住宅單戶建筑面積在
(二)住宅公共配套設施用房一般按80-100瓦/平方米配置,小型商業類用房按100-120瓦/平方米配置,車庫類用房按40瓦/平方米配置。
第十一條 因特殊需要(如車庫需配置充電樁等)供電容量高于基本配置標準的,或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雙方另行協商約定。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報裝施工用電后,與供電企業簽訂《供配電設施建設合同》,明確雙方責任、供配電配置容量、材料和設備配置檔次、供電方式、建設時限、費用支付、供電時間、雙方違約責任等。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進行新建住宅的供配電設施組織建設和按時供電,以保證新建住宅項目按期順利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住建部門組織審查開發建設單位的住宅項目建筑方案時,如涉及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相關事宜,當地供電企業應參與聯審。
住宅項目小區內部的電力管網建設規劃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住宅項目小區外部的供電線路路徑規劃和建設由供電企業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中應當招標的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和材料采購等項目依法實行招標。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負責對供配電設施建設進行管理,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標準,實施供電方案制定、工程設計資料審核、設備到貨驗收、工程檢驗等,嚴格控制工程質量,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為供電企業進行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統一建設提供必要的支持與配合。
第十七條 供配電設施工程竣工后,由供配電設施施工企業提出竣工報告,供電企業根據國家及行業規定的技術標準組織竣工驗收,開發建設單位參與。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供配電設施建設費根據市發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確定,在開發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簽訂《新建住宅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合同》后,由開發建設單位向供電企業繳納。新建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當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建設費金額。
第十九條 供配電設施建設費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根據供配電設施建設成本制定,并根據成本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由供電企業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供配電設施建設的前期準備(報建、可研、通道補償等)、設計、監理、施工、工程電子化資料測錄、移交、供配電設備的購置、安裝、調試等建設相關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時應將本建設項目供配電設施建設情況及資產移交、維護管理移交情況明確告知購房者,并不得向購房者收取與供配電設施建設及維護管理相關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期間所需的臨時施工用電工程費用、臨時接電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不在供配電設施建設費中列支。臨時接電費在項目施工完畢轉正式用電后可退回。
第五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供配電設施建設送電后1個月內,開發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按平等自愿協商原則辦理供配電設施維護管理移交手續。供電企業與新建住宅小區居民簽訂《供用電合同》,實現用電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供電企業不得向新建住宅小區居民收取任何維護費用。
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對接管后的供配電設施履行管理責任,全面負責供配電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管理,嚴格按照供電企業設備運行、檢修維護等相關規程,執行運行維護、檢修、搶修、更新改造等工作,保證供配電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五條 供配電設施發生故障時,供電搶修人員應在國家《供電監管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到達現場,迅速處理,快速恢復正常供電。
第二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積極配合供電企業開展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在企業網站、營業網點公示供配電設施建設費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范圍、收費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確保供配電設施建設費專項用于供配電設施建設,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供配電設施建設費收支情況報市發改部門、審計部門,并接受市發改部門、審計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