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65
關于印發《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市財政局 市中小企業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市經信〔2014〕39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金融機構,有關企業: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市財政局 市中小企業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業經市政府第十一屆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中小企業局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市財政局
市中小企業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政府積極引導、市場運作為主的多層次、全方位滿足不同類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服務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推動我市中小微企業做大做強,根據《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省政府《關于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粵府〔2012〕1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惠州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對合作銀行為我市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按本辦法貸款后產生的風險損失按規定給予一定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建立“惠州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企業數據庫”(以下簡稱數據庫),合作銀行為數據庫內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基金專項用于補償貸款所發生的損失。
第四條 基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省、市確定的產業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導政府、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共同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惠州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作為基金運作的監管機構。基金管委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兼任主任,成員由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市中小企業)、財政、審計、金融工作等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負責人組成。
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市中小企業部門),作為基金運作的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管委會的日常運作。
第六條 基金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和變更基金的合作銀行;
(二)提出完善基金管理辦法的建議及日常工作規范;
(三)審議合作銀行利用基金的貸款(以下稱基金貸款)年度業務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核上報基金補充資金方案,變更基金規模;
(五)核準基金的劃撥;
(六)貸款的風險補償損失確定、償付和核銷壞帳;
(七)核準進入數據庫的中小微企業名單;
(八)監督有關基金貸款的使用效益情況。
基金管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市中小企業部門)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協調解決基金設立、運作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開設基金專用存款賬戶;負責建立數據庫;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資金補充;協助審批基金補充資金方案、變更基金規模;負責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三)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基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市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協調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關系等;
(五)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建立和完善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指導和協調合作銀行創新中小微企業信貸產品和服務,建立專門針對中小微企業的信用評審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七條 合作銀行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經基金管委會批準的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定期向基金管委會報告有關授貸企業基金貸款使用情況;
(二)與數據庫內的企業開展基金貸款業務
1、按基金總額的10-20倍向數據庫內的企業提供貸款,基金貸款的加權平均利率低于金融機構運用其他資金發放的同期同檔次中小微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
2、對數據庫內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發放放大抵押物價值(按市場評估)最高至2倍的貸款或發放無抵押貸款。
(三)對數據庫內申請基金貸款的企業自行評審,評審結果不受基金管委會干預;
(四)依法和本辦法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五)提請基金管委會審議基金的償付和核銷壞賬;
(六)監督相關基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基金規模及期限
第八條 基金的啟動資金為1000萬元,逐年增加,力爭到2017年達到1億元規模。在合作銀行開設由基金管委會管理的基金專用存款賬戶,基金劃付須由基金管委會核準確認,利息納入本金。基金設立期限暫定為5年。期限屆滿后,基金管委會須于2年內向市財政退還基金本息;如發生風險補償,按追償實際結余退還市財政。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本市各商業銀行與基金管委會合作開展基金貸款業務。
基金運行初期將擇優選擇資金雄厚、財務制度健全、追償機制完善的銀行作為合作試點。經基金管委會批準后,由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市中小企業部門)與合作銀行通過簽訂書面協議形式運作基金,協議期限為2年。在基金設立期限內,合作協議期滿后,若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市中小企業部門)與合作銀行均無書面提出終止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可續簽合作協議。
第四章 入庫條件及程序
第十條 基金管委會根據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合作銀行推薦和企業申請等,每季度一次核準進入數據庫的中小微企業名單,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等相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加入數據庫的條件。
(一)企業范圍:在惠州市轄區內經惠州市所屬工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依據工信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劃型標準,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突出,財務管理規范,經營業績逐年增長的優質成長型中小微企業;
(二)企業經營狀況:近2年來,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企業年銷售收入和利潤持續正增長;
(三)信用記錄:近2年企業及主要股東(含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市聯合征信系統等征信機構中沒有不良信息記錄;
優先支持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發展類成長型工業以及為工業提供服務的其他中小微企業加入數據庫,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優勢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中的高科技、高成長性、高附加值企業予以重點支持,對高污染、高耗能及產能過剩等國家和省、市限制發展行業的中小微企業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加入數據庫的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中小微企業可通過所在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合作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推薦企業;
(二)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匯總企業申請,經審查核實后,報基金管委會審核,核準進入數據庫的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 入庫的企業每年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企業當年上半年和年度經營情況,包括企業的當年上半年和年度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 基金管委會對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
每年對數據庫內企業按入庫條件復核一次,發現入庫企業有以下行為的,予以除名,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加入數據庫,并錄入市聯合征信系統。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二)獲基金貸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還款或到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本息且造成基金損失的;
(三)有挪用或改變基金貸款用途的;
(四)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基金貸款行為的。
第五章 貸款程序及額度
第十五條 基金貸款辦理程序。
(一)企業申請。數據庫內有貸款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可向合作銀行申請基金貸款;
(二)申請受理。合作銀行受理企業申請;按本銀行的企業貸款審理程序自行完成對申請企業的初審調查、審批;符合條件的,與申請企業簽訂相關貸款合同,辦理貸款手續并發放貸款;
(三)抵押措施。針對受貸企業的實際情況,合作銀行可要求申請企業提供適當抵押,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及企業保證金;
(四)貸后跟蹤管理。合作銀行按職責對貸款企業進行貸后跟蹤管理。
合作銀行每月將基金貸款情況匯總報送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基金貸款額度及期限。
微型企業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小型企業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中型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對單戶中小微企業基金貸款每年只限一筆,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基金貸款未還清的,不受理該企業新貸款申請。
第六章 風險控制及代償
第十七條 企業通過基金獲得的貸款只能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采購原材料、自主創新、技術改造等,嚴禁用于償還舊債、發放拖欠工資、轉借他人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等。如發現企業挪用或改變基金貸款用途的情況,基金管委會有權要求合作銀行提前向企業收回貸款,并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處理。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應建立風險預警信息傳達機制,每季度向基金管委會匯報基金貸款企業的經營情況,并對貸款企業的以下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一)資產負債率連續3個月上升,并較貸款初期上升10個百分點以上;
(二)流動比率連續3個月下降,并較貸款初期下降10個百分點以上;
(三)企業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四)存在虛增實收資本、抽資逃資現象;
(五)存在違法經營或經濟、法律糾紛;
(六)認為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現象。
當出現以上一種或多種情況時,合作銀行應報告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共同商討應對方案,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
第十九條 當企業的基金貸款逾期率(逾期貸款額/貸款余額)超過5%時,合作銀行應立即報告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并暫停發放新的基金貸款業務;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復基金貸款業務。
第二十條 基金承擔基金貸款損失補償最高不超過30%,其余的貸款損失由合作銀行承擔。
基金動態最大承擔貸款損失為基金的累計余額。當基金余額不足于承擔基金貸款損失補償時,不足部分仍由合作銀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基金貸款損失補償程序。
(一)當企業的基金貸款到期無法償還貸款本息,經合作銀行按規定確認為不良貸款后,合作銀行可向基金管委會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并提出補償申請。經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核實并經基金管委會批準后,在60天內按不良貸款本息(不含復利和罰息)總額30%的比例,將基金先行代償給合作銀行;
(二)當企業的基金貸款到期未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合作銀行應積極及時追討和清償,或依法對貸款企業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采取追討、清償或仲裁、訴訟等所有相關法律手段后,如無發生實際損失,合作銀行應將基金管委會先行代償的基金退還到基金賬戶;如發生實際損失,合作銀行應將追償后全部所得按30%的比例退還到基金賬戶。
第二十二條 基金代償損失經確認后,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提請基金管委會進行壞賬核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