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4
關于印發《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惠州市財政局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市教〔2014〕21號
各縣(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民辦學校: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精神,惠州市政府決定撥出???,作為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民辦教育。為加強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財政局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縣(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措施對本縣(區)的民辦教育予以扶持。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反饋。
惠 州 市 教 育 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 州 市 財 政 局
2014年 1月28日
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惠州市財政局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促進惠州市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經惠州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惠州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資助和獎勵下列項目:
(一)鼓勵和扶持實施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的民辦學校(含民辦技工學校,下同)發展;
(二)鼓勵和扶持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發展;
(三)構建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公共服務平臺;
(四)獎勵和表彰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和獎勵原則:
(一)促進發展原則。專項資金應引導、扶持和促進民辦學校自覺規范管理、爭創等級學校、加大投入和加快發展壯大;
(二)獎勵先進原則。專項資金優先安排辦學質量較好、管理規范和社會信譽度高的上等級民辦學校;優先安排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和配套資金落實的民辦學校建設項目。
第四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3周年以上辦學歷史,發展潛力良好,辦學質量較高,學校辦學聲譽和社會聲譽較好,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市直屬民辦學校;
(二)學校辦學思想端正,教育教學管理規范,無違紀違法辦學現象,連續三年年檢合格;
(三)辦學相關許可證件齊全,有獨立校園或無負債經營的,學校產權明晰,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與舉辦者的其他資產相分離,并依法辦理了驗資過戶手續;
(四)辦學規模: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1200人以上;普通中學和九年一貫制學校1000人以上,小學800人以上;
(五)建立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實行了學校監事制度,監事負責對學校財產、決策及其執行狀況實行有效監督。
(六)建立了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民主管理、監督學校的權力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學校與教師、職工簽定了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教職工工資及福利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編制并執行學校年度財務預算,依法依規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足額提取發展基金,按規定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安全綜治工作制度齊全,措施落實,責任明確,連續三年沒有發生校園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民辦學校項目建設資金。
1.民辦學校用于實驗室、實訓基地、教育信息化等項目的建設,舉辦者出資60%以上或學校籌集資金已達50%以上(以資金到帳為準);
2.民辦學校經批準新開設專業需增加的教學儀器設備,舉辦者出資60%以上或學校籌集資金已達50%以上(以資金到帳為準);
3.學校所開設的專業被列為省、市重點建設專業,為加強專業建設而必須購買的教學儀器設備;
(二)民辦學校獎勵資金。
1.在惠州市辦學6年以上,發展良好,近三年年檢合格,學校產權明晰,舉辦者個人財產與學校財產分割明確,教職工隊伍穩定,學校為教職工購買了“五險一金”,近三年未發生過校園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生教職工集體上訪等事件。
2.民辦學校教師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予以獎勵:
教師個人獲得省級一等獎、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勵;職業學校教師指導的學生獲得省技能競賽一等獎、國家級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獎勵;中小學教師指導的學生獲得省級學科競賽一等獎、國家級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獎勵。
(三)支持民辦學校管理隊伍、師資隊伍建設和民辦學??蒲泄ぷ?。
1.民辦學校申報省級以上科研課題獲得立項的,給予獎勵。
2.民辦學校教學研究工作獲得市一等獎、省二等獎以上獎勵的,給予獎勵。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民辦學校,于每年6月1日至30日,按管理關系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報學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民辦學校專項資金申報表;
2.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預期目標;
3.實施方案;
4.所需資金數額和資金預算計劃;
5.項目管理責任人;
6.學校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審查后退回),復印件。
(三)項目評審。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競爭性資金分配的程序組織項目評審,評審工作必須做到公開、公正與公平,確定受資助學校和資助金額。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單位經評審確定后,由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按程序聯合將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八條 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對獲得的專項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申請資助的項目應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款項等。資金使用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并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項目獎勵屬一次性,不重復獎勵。
第九條 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專項資金實施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專項檢查,項目結束后的財務審計,項目實施結果的綜合評價等;在管理中發現項目實施過程或評價結果不符合資助條件和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同時通知市財政局緩撥、停撥直至追回已撥部分資金或全部資金。
第十條 政府資助的專項資金歸民辦學校使用,在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清算時,應將該部分資金單列,不得作為舉辦者的投入;在終止辦學時,應退還市政府,專門用于發展民辦教育。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通知財政部門追回專項資金,且三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二)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三)逃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檢查或在檢查中弄虛作假。
(四)上一學年發生校園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師生群體性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五)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因違法違規受到教育行政處罰的,取消當年獲得資助的資格;受到罰款以上教育行政處罰的,自受行政處罰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報資助。
第十三條 市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專項資金資助民辦學校時,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本地民辦教育發展,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