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采礦許可證載明可采礦種為亞礦種時,開采了同礦種的其他亞礦種是否屬于超礦種開采?是否違反刑法?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第二條,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形。
網站地圖 | 使用幫助 | 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