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鑒定。”。例如,某當事人對惠州市職業病防治院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應向惠州市衛生健康局申請鑒定。又如,某當事人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因該診斷機構在廣州市,則應向廣州市衛生健康委申請鑒定,而不是向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申請鑒定。
二、按照該《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例如,某當事人對惠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則應向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申請再鑒定。
三、按照該《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三)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例如,某當事人向惠州市衛生健康局申請鑒定時,應按要求向惠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上述資料。
四、按照該《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組織鑒定。”和第三款規定:“?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四十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并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醫學檢查和現場調查時間不計算在職業病鑒定規定的期限內。”因此,當事人提出申請并資料齊全被受理后,且不存在醫學檢查和現場調查等特殊情況,鑒定辦事機構會在四十日內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五、我市的職業病鑒定工作目前可通過網上和窗口兩個渠道辦理,當事人如有需要可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在搜索欄輸入“職業病診斷鑒定”,查到后按相關《辦事指南》要求詳細查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