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況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2021年5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印發《關于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57號),要求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對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作出具體規定。
二、內容解讀
本《通知》共五個部分內容,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結合廣東實際,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規范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根據國務院《決定》第二十條,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取消外商投資比例限制,將“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事項名稱,統一規范為“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審批權限不變,申請材料、設立條件和程序與內資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娛樂場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娛樂場所參照執行。
(二)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以下簡稱“《答復意見》”)以及文化和旅游部《通知》的相關規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后,新設立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辦理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者變更,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切實落實不得在幼兒園周邊設置有關場所的法定要求。
(三)科學制定學校、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式。根據《文化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執法監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第二條第四款“擴大長效機制試點范圍”相關規定,允許上網服務場所距中學、小學校園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不低于200米。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反映,在以往行政審批工作中,未有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的規定,導致目前我省存在大量經營場所在幼兒園200米直線范圍內,如果學校、幼兒園與上述經營場所最低距離實行統一標準,勢必對這些場所的合法權益造成極大影響。因此,將學校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距離和測量方法,由原來“直線距離不低于200米”調整為“交通行走距離不低于200米”;將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距離和測量方法,設定為“交通行走距離不低于100米”。將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距離設定為“交通行走距離不低于100米”還考慮了《民法典》和實際情況,并參照了兄弟省份的經驗做法。《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在實際生活中,幼兒園小孩出入校園均有成年人接送,無法獨自進入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此外,參照兄弟省份的經驗做法,如《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相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新設立娛樂場所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任一出入口距學校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離為交通行走距離100米。因此本條規定,既符合國家授權制定的要求,也符合生活常識,還能最大限度減輕對行業經營者的影響。
(四)建立部門會商機制,做好與教育部門行政審批協商工作。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屬于一次性投入較大的固定場所,搬遷或關停對經營者造成損失較大,其合法權益需要保障。一方面,部分幼兒園、中小學是在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正式經營后新設立的,屬于“場所在先,學校在后”;另一方面,部分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正式經營后,國家出臺了對場所設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場所在先,法規在后”。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的設立依照設立時的法律進行的,應受法律保護。因此,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在嚴格落實“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教育部門在規劃審批學校、幼兒園時,應當按照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與學校、幼兒園設立先后時序,選址應盡量避免其200米范圍內存在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情況。
(五)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該項旨在落實國務院關于“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和文化和旅游部的部署安排,全面應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開展審批,實現文化市場主體設立審批一網通辦,提高審批效率,優化市場準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