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8日,重慶市某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渝DT61XX(湘FB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涉嫌未密閉運輸至惠東縣某鎮某村,被該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交警、聯防隊組成的聯合執法隊伍查扣。經查,該車輛司機系經朋友介紹,到該村委附近堆場運載約30噸沙和石子混合物,到某治超點附近傾倒并計劃用于鋪設路面,車輛未進行密閉運輸。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出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經后續復查,確認當事人已完成整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各大項目紛紛落地施工,道路上大貨車、渣土車往來頻繁。,若未做好車輛密閉運輸工作,將對自然生態與道路安全環境造成極大破壞。本案作為依法查處的未密閉運輸散裝物料典型案例,體現了執法機關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嚴格執行。執法機關依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出處罰,既彰顯了執法的剛性約束力,又強化了運輸企業落實密閉運輸主體責任的自覺性,為規范散裝物料運輸行為、減少揚塵污染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具有警示教育與源頭治理的示范意義。
【普法小貼士】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五十六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對未實現密閉運輸或者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不予運輸及處置核準。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要求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