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8月4日,龍門縣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至龍城街道迎賓大道時發現劉某在龍門縣總醫院正門口擅自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兜售早餐包點。執法人員當即對當事人進行政策宣傳、勸導,責令立即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隨即執法人員依法進行了立案,經查,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占用街道公共場地經營,占道面積2.34平方米(長3.9米,寬0.6米)。上述行為違反了《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鑒于該占道面積符合《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序號第25項“一般”情節,依據《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學校、醫院周邊流動攤販經營不僅嚴重影響該路段的市容市貌,還極易造成安全隱患。作為執法部門,面對這種情況,應當堅持執法與疏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保留一定的彈性和溫度。《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大部分法律責任的規定都要求先給予違法行為人改正機會,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才予以行政處罰,體現人性化執法。
【普法小貼士】
《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禁止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進行經營性車輛清洗。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