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府辦〔2010〕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惠州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業經十屆11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或者行政復議過程中形成的,案件辦結后依法需要歸檔或者應當提供給當事人查閱的案卷。
第三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及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堅持公正、公開、統一標準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每年定期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由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的行政執法部門采取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或者組織行政執法部門相互評查的方式進行。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體系,并作為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六條 接受評查的案卷為已裝訂成檔的紙質案卷,由組織評查機關指定或評查組隨機抽取。評查機關參與案卷評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七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查工作小組;
(二)聽取被評查單位自查情況匯報;
(三)評查工作小組從執法主體、執法對象、認定事實、收集證據、程序流程、適用法律依據、文書格式、立卷質量等方面進行檢查和評議;
(四)綜合確定評查結果。
第八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方式以現場查閱行政執法案卷為主,必要時可以調查、詢問行政執法單位和案件承辦人員。被評查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二)是否在法定權限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
(三)行政執法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適用依據是否準確;
(四)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五)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告知行政救濟措施;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整齊備,文書使用是否規范、正確;
(八)行政執法決定是否依法執行;
(九)是否屬于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十)罰沒收據是否合法,是否實行罰繳分離;
(十一)行政執法相關收費依據、標準是否合法,罰沒收入是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十二)行政執法文書和材料的立卷歸檔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條 行政復議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復議機關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復議文書、材料是否齊全;
(三)對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是否進行合議;
(四)行政復議審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第十一條 對案卷形式的評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文書格式是否統一規范;
(二)文書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有無遺漏;
(三)卷宗內容是否填寫齊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內目錄,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頁碼;
(五)紙張是否無破損,裝訂是否整齊;
(六)書寫文書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采用百分制計分方式,分解確定各項分值。評查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評查機關對被評查案卷中存在的問題要進行反饋,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依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