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府〔2014〕1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8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管理,完善規劃編制程序,提高規劃編制質量,加大規劃實施力度,更好地發揮規劃在宏觀調控、政府管理和資源配置中的指導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劃編制活動適用本辦法。惠州環大亞灣新區參照市直部門執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劃,是指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編制的,必須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政府審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不含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編制部門,是指提出規劃編制立項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組織規劃編制工作,或同級人民政府指令負責組織規劃編制工作的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編制單位,是指自行編制、合作編制,以規劃編制部門署名的規劃編制部門;以及自行委托編制、政府采購委托編制,以受托人署名的規劃編制服務機構。
第六條 規劃編制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第七條 規劃編制應當科學合理、公開透明。
第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規劃編制的主管部門,負責同級規劃編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對規劃編制的經費預算進行初審,編制《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并對規劃編制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規劃編制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體系
第十條 全市實行三級三類的規劃體系。按行政層級,規劃分為市級規劃、縣(區)級規劃、鄉鎮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包括重點專項規劃和一般專項規劃)。
總體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戰略性、綜合性和綱領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區域規劃、本級專項規劃、下級總體規劃以及制定相關政策、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區域規劃是指以跨行政區的特定經濟區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和落實,是編制區域內其他規劃的依據。
重點專項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建設、信息化、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
(二)土地、水、海洋、岸線、氣候等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與恢復、環境保護、防災減災;
(三)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
(四)人口增長、就業、社會保障和人才需求;
(五)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
(六)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
(七)政府扶持或調控的重點產業;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或同級政府要求的其他領域。
一般專項規劃是指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其職責和相關行業發展需要編制的規劃,是指導其行業發展的依據。
第十一條 政府編制規劃的領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調控和引導的領域。對某一領域原則上只編制一個重點專項規劃,其他專項工作應以研究報告、工作方案等形式推進實施,避免出現專項規劃數量過多、內容重復等現象。對市場機制已充分發揮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領域,原則上不再編制規劃。
第十二條 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或10年以上。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原則上要與總體規劃同步,也可根據需要確定。
第三章 規劃編制立項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由其編制部門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規劃編制立項建議書。一般專項規劃由其編制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規劃編制立項建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編制部門、規劃名稱、編制依據、規劃范圍;
(二)規劃編制對象、解決的主要問題、基本思路;
(三)規劃編制方式,規劃編制經費預算、經費來源和使用方案,規劃編制時間進度安排;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各職能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立項建議書進行分析論證,經綜合平衡后,由發展改革部門于每年年底前編制下一年度的《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第十六條 《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規劃名稱(暫用名)、規劃目的、編制部門、啟動時間、編制費用、編制方式、批準機關等。
第十七條 《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印發實施后,規劃編制部門應按計劃認真組織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八條 《年度規劃編制計劃》是規劃編制的立項依據,未列入《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的規劃,原則上不予審批和發布實施。
根據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同級人民政府要求必須編制,但未列入《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的規劃編制任務,承擔任務的政府職能部門可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計劃外規劃編制立項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應當編制而同級政府各職能部門沒有提出編制立項申請的,應在編制《年度規劃編制計劃》時提出規劃編制及編制部門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 規劃起草和銜接
第二十條 規劃編制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規劃編制計劃》(或計劃外規劃編制立項批準文件),采取自行編制、合作編制、委托編制等方式,按時啟動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十一條 規劃編制經費在20萬元以下的,可采取自行采購方式選定規劃編制單位。規劃編制經費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必須采取政府采購方式選定規劃編制單位。如需采用單一來源采購、邀請招標等方式選定規劃編制單位,規劃編制部門需征求同級監察局和財政局等單位意見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程序組織采購。
第二十二條 編制部門起草總體規劃前,應組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進行前期研究,分析預測發展目標并測算相關指標,論證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重大工程,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思路。
第二十三條 規劃編制必須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以及重大項目的論證等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 規劃草案形成后,應當送相關單位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等綜合性規劃,應當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規劃),應當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規劃編制部門在報送審批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部門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前,須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其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二十六條 規劃在形成送審稿后,必須提交本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縣(區)總體規劃提交上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規劃銜接要遵循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的原則。專項規劃要與同級區域規劃、其他專項規劃相互銜接。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規劃編制部門提交規劃文本草案后,應邀請相關規劃編制部門、政府職能部門召開規劃文本草案銜接會議,并由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銜接結果報告。銜接中難以達成共識的,由負責銜接的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章 規劃論證
第二十八條 規劃編制部門根據銜接結果報告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后,應報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論證。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在規劃編制部門提出召開論證會議申請30天內組織召開論證會議。論證會議由發展改革部門主持,邀請相關專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規劃編制部門、規劃編制單位等相關人員參加,并由論證專家組出具論證報告。
論證報告應全面、客觀、公正,由論證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論證專家組一般不少于5人,單項規劃編制費用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專家組人數不少于7人。
論證專家組以市政府專家庫相關專家為主(縣、區級以下規劃論證,該縣、區籍專家1人以上),本市外相關專家不少于2人。論證專家組專家由發展改革部門在市政府專家庫和本市外專家庫相關專家中隨機抽取。
第三十一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根據論證報告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
論證報告與銜接結果報告相沖突的,由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并形成協調意見,協調不成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二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規劃編制過程和了解規劃內容的權利。經論證、修編的規劃文本草案,規劃編制部門必須在其門戶網站、同級政府門戶網站及本區域內主要報刊上公示,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對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對人民生活、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專項發展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
公示期限不少于30天。公示必須向公眾提供電子郵箱、固定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等意見反饋渠道。
第三十三條 公示期滿后,規劃編制部門對公眾意見認為合理且應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的,應形成修編意見。規劃編制單位應根據規劃編制部門的修編意見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
規劃編制部門對公眾意見集中、反應強烈、但認為不宜修改的問題應通過原公示網站和報刊進行詳細解釋。
第六章 規劃審核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規劃編制單位根據規劃編制部門的修編意見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后,規劃編制部門應將修編后的規劃文本草案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對報批文件資料的完整性和修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或批準。
(一)總體規劃文本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應當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預審,并聽取同級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意見??傮w規劃編制部門應根據有關意見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后,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二)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審議的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應按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規劃報批,除提交規劃文本草案(正本)外,規劃編制部門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編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編制程序、未予采納的各方意見及理由;
(二)規劃編制所依據的《年度規劃編制計劃》或計劃外規劃編制立項批準文件;
(三)環保部門出具的關于規劃環評的書面意見;
(四)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銜接結果報告;
(五)發展改革部門發出的專家論證通知書,專家組論證報告,協調意見或政府決定;
(六)公示文字證據,規劃編制部門對公眾意見的解釋證據、修編意見;
(七)總體規劃文本草案提請審議還應提供: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意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預審意見,同級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相關意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報送及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章 規劃公布和備案
第三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應當在30天內通過公眾媒體公布,市級規劃應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
第三十七條 規劃編制部門在規劃(含規劃修訂方案和規劃廢止建議)發布后的30天內,依照下列規定進行備案:
(一)縣(區)、鄉鎮總體規劃向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二)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八章 規劃實施
第三十八條 按規劃的不同性質,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合理運用財稅、投資、產業、價格等經濟政策,調控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公共資源,確保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依據法定程序批準的規劃,規劃編制部門應在規劃批準后90天內,將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具體分解到各個時間階段和年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目標管理,重要的規劃應當列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范圍。
第四十條 依據法定程序批準的規劃是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項依據,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規劃安排財政資金,并進行項目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應優先安排已列入依據法定程序批準的規劃工作任務和建設項目。列入規劃的政府工作任務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其責任單位應根據規劃的安排適時申請列入各級政府年度預算計劃或投資計劃。
第四十一條 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實施;區域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專項規劃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監督實施;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的專項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九章 規劃評估
第四十二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規劃期中期對規劃進行中期評估,提出中期評估報告。中期評估報告是修訂規劃的重要依據,由規劃編制部門報規劃原批準機關審批。依據法定程序批準的中期評估報告,按本辦法規定的規劃發布和備案程序發布和備案。
第四十三條 規劃終止后,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對規劃進行終結評估,形成的評估報告應當在政府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并作為編制下一輪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評估工作可以由編制部門自行承擔,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
第四十五條 經評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調整和修訂的規劃,由規劃編制單位提出規劃修訂方案,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并予以公布??傮w規劃涉及的區域發展方向和特定領域等內容有重大變化的,區域規劃或專項規劃也要相應調整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 當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規劃內容已經明顯不適應形勢要求時,規劃編制單位經過論證后,可以報請審批機關予以廢止。
第十章 規劃費用管理
第四十七條 規劃編制工作所需經費按照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的原則,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預算。一般規劃編制工作所需經費由規劃編制部門自籌解決。
第四十八條 規劃編制費用由規劃編制部門根據規劃編制進度,分期向財政申請撥付。
第四十九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根據《年度規劃編制計劃》或計劃外規劃編制立項批準文件批準的規劃編制費用,合理安排使用,不得突破。
經批準的編制費用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由規劃編制部門按程序報批。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國家和省要求編制并已有管理辦法的規劃,其編制管理從其規定;沒有具體編制管理辦法的規劃,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本市已有的規劃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