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FGS—2012—006
惠府辦〔2012〕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業經十一屆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市、縣(區)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驗、評價和獎懲的監督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部門是指市、縣(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構是指行政執法部門的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
第三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堅持權責統一、科學規范、公開公正、獎罰分明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由其上級部門負責對其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并受同級人民政府監督。
第五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每年定期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會同同級政府辦公室、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市行政執法部門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六條 對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機構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部門是否具有行政執法資格;
?。ǘ┬姓谭ㄐ袨槭欠穹戏ǘ嘞藓头秶?br/> ?。ㄈ┻m用執法依據是否準確、規范;
?。ㄋ模┬姓谭ǔ绦蚴欠窈戏?;
(五)行政執法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姓谭Q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
(七)行政執法案卷是否完整、規范;
?。ò耍┬姓谭ú块T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
?。ň牛┞鋵嵭姓谭ㄘ熑沃萍跋嚓P制度的情況;
(十)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查、備案和清理情況;
?。ㄊ唬┦小⒖h(區)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評議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欠癯钟小稄V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中規定的行政執法證件;
?。ǘ┦欠褚婪男袓徫宦氊?;
(三)是否文明執法;
?。ㄋ模┬姓谭ú块T認為應當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做到日常檢查和年度評議考核相結合,采取自查自評、組織考評、互查互評、綜合考評等多種方法進行。
第九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ㄒ唬┞犎⌒姓谭üぷ鲄R報;
?。ǘ┬姓谭ò妇碓u查;
?。ㄈπ姓谭ㄇ闆r進行明查暗訪;
(四)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ㄎ澹┈F場檢查行政執法情況;
(六)執法專案調查;
(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ò耍┦小⒖h(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綜合進行。
第十條 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ㄒ唬┱匍_座談會;
?。ǘ┌l放行政執法評議卡;
?。ㄈ┰O立公眾意見箱;
?。ㄋ模╅_通評議專線電話;
?。ㄎ澹┢刚埿姓谭ūO督評議員;
(六)舉行民意測驗;
?。ㄆ撸┦小⒖h(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會同同級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于每年第二季度制訂出本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方案,確定當年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具體對象、內容、方法和評分標準,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實行百分制,根據分值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與依法治市、縣(區)考核、依法行政與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萬眾評公務”、目標管理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公務員考核等考核體系銜接,避免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重復評議考核。各類考核涉及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直接使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對評議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訴。市政府應當組織復查,根據本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標準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最終決定。并應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對評議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復查,根據本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標準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最終決定。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領導成員、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績效評估、職務調整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六條 被評為優秀的行政執法部門,由本級政府予以表彰;被評為不合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該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本年度的評優資格。
對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評議考核情況的獎懲由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各自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在評議考核工作結束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粵府辦〔2008〕52號)、《惠州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惠府〔2011〕131號)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違反行政監察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本地區、本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