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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辦〔2013〕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2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27日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0年第5號)、《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貨物的裝卸和道路運輸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毒害、腐蝕、易燃、助燃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車輛。包括符合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技術標準的罐式車輛和其他車輛。
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和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從事危險貨物的裝卸和道路運輸活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厲打擊和查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違法行為,采取以下措施確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由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衛生、安全監管、質監等部門組成的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轄區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形勢,按照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形成聯動機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二)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組織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并按規定組織演練;
(四)鼓勵、支持本行政區域內成立道路運輸協會或交通運輸協會分會,為會員提供安全知識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協助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五)責成有關執法部門選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危險貨物裝卸資質的企業提供違法違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卸載服務;
(六)督促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我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需求,會同同級交通運輸、環保、安全監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對專用車輛停車場進行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許可及安全管理,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運輸資質、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組織開展"治超"工作,依法從嚴查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載違法行為;負責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維修行業的管理,督促企業依法經營維修活動;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黑名單管理機制,健全行業黑名單檔案信息庫,嚴格行業準入、專用車輛年審和從業人員聘請及錄用等;對在檢查和日常執法中發現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在新聞媒體上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市籍專用車輛的登記管理,依法辦理專用車輛注冊登記業務,對已達到報廢條件的專用車輛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負責專用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對專用車輛的行駛、裝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超載、超速和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將超裝超載的車輛押運到指定地點由具備安全卸載條件的單位進行安全卸載;加強對過境專用車輛的監管,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向相關省、市、縣通報專用車輛的違法違章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貨物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貨物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貨物,負責危險貨物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貨物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并依照規定職責,參與應急處置。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所運輸危險貨物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貨物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用車輛的裝卸和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對監管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的安全設施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港口、燃氣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對監管范圍內的危險貨物生產、經營、儲存企業的安全設施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企業違法采購危險貨物的行為。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貨物及其包裝、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大型儲罐)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以及用于裝載危險貨物的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充裝、使用登記和檢驗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需要,合理編制公路、道路新建、擴建、改建規劃。
第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不得超裝超載;
(三)按有關規定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所有專用車輛必須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實施實時監控,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
(六)專用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罐體安全性能檢驗報告和計量檢定證書(槽罐式車輛)、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押運員、裝卸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齊全有效;
(七)專用車輛與行駛證使用的照片一致;
(八)專用車輛標志燈、標志牌清晰醒目;具體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有關規定執行;
(九)專用車輛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營運;
(十)國家、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本市籍專用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設備應當按要求接入衛星定位系統數據市級基準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基準平臺"),市級基準平臺與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衛星定位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市級基準平臺、衛星定位系統安裝運營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市級基準平臺應定期為有關職能部門提供本市專用車輛道路運輸信息。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監控制度。
第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單位對所屬已達到報廢期限的專用車輛應當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車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報廢的專用車輛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條 危險貨物運輸和裝卸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企業或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裝卸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上崗作業;
(三)為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在危險貨物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拴掛與包裝危險貨物相符的危險貨物安全標簽,危險貨物安全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的要求;
(四)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超裝。
專用車輛的裝載單位還應當將車輛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有關信息和裝載情況及時登記。
第十二條 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罐體安全性能檢驗報告和計量檢定證書(槽罐式車輛)、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隨車攜帶,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押運員、裝卸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隨身攜帶并齊全有效;
(二)專用車輛與行駛證使用的照片一致;
(三)專用車輛標志燈、標志牌清晰醒目;具體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有關規定執行;
(四)專用車輛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并合格有效;
(五)專用車輛配備符合國家或我省地方標準的衛星定位系統終端設備衛星定位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危險貨物經營、裝卸企業或單位對不符合運輸危險貨物規定條件和不具備有關規定要求資質人員的專用車輛不得給予裝卸危險貨物。
第十三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專用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第十四條 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途中按規定停車、行車,保持衛星定位儀的正常運行,不得非法買賣、提供危險貨物。
第十五條 發生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裝卸和道路運輸企業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七條 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違法違章行為錄入市行業主管部門行業黑名單檔案信息庫,經教育培訓或審查不合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不得繼續聘請或錄用。
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專用車輛因違法行為錄入市行業主管部門行業黑名單檔案信息庫的,必須限期進行整改并經有關部門審查,整改不合格的,不得通過車輛營運資料年審。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對縣(區)人民政府或市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警示: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一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或以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在本行政區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開展集中整治或效果不明顯的;
(三)市行業主管部門因監管不力,所監管行業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突出的。
第二十條 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而引發較大以上或造成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或市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一條 對因監管不力,發生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重大以上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或市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二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裝卸和道路運輸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